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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原告鲜美英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复大药房本草堂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美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复大药房本草堂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595-1号原告:鲜美英。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复大药房本草堂店,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经营者:顾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鲜美英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复大药房本草堂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复大药房本草堂店经营者顾宏伟所有的相应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乌鲁木齐市��东区康复大药房本草堂店经营者顾宏伟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133号A栋壹层A37号房屋档案(预售合同号:0257318);查封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复大药房本草堂店经营者顾宏伟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576号38栋1层1单元101室房屋档案(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649**号);三、查封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复大药房本草堂店经营者顾宏伟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25号2栋1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4748**号);四、查封原告鲜美英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北路东三巷68号房屋档案(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2005098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