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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第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志荣,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打算暂缓处理此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许苏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