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第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志荣,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打算暂缓处理此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许苏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