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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郭行顺、曹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行顺,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郭行顺被执行人曹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28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曹伟(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2的存款人民币8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