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执字第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瑛与蒙忠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瑛,蒙忠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青执字第699-2号申请执行人黄瑛。被执行人蒙忠威。申请执行人黄瑛与被执行人蒙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青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蒙忠威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18号汇宇花园A座3栋1单元401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