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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跃进与被告孙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二工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进,孙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二工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04号原告:吴跃进,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张鹤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琦,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裴,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二工厂(国营安庆海燕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朱明生,该厂厂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进与被告孙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二工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跃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