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6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立杰、赵玎等与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杰,赵玎,赵瑜,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民初7号原告:王立杰。原告:赵玎。原告:赵瑜。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行唐县龙州西大街**号。委托代理人:王丹媚、赵艳飞,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杰、赵玎、赵瑜诉被告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