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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一光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一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558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庆玲。委托代理人宋高阳、李贵峰,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一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一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一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一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良策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