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海盛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南天金属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南天金属有限公司,宁海盛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南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磨盘山码头。诉讼代表人:范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平飞,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卓君,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盛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坦坑路***弄**幢**号。法定代表人:肖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满昌,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宁波南天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海盛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晟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确认房产转让协议有效,但未明确系确认哪一份协议有效。而南天公司对《确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对该协议的有关事实亦未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锦菁审 判 员 朱亚君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薛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