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3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诨名:黄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9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路口一民房内开设电游赌博室。该电游赌博室内有牌机12台;八方位捕鱼机一组,8台;大白鲨牌机5台。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共计25台,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户籍资料;2、归案材料;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4、收缴物品清单;5、查获赌博机的照片;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7、证人刘某某、李某、吴某某的证言;8、辨认笔录;9、常武公(治)行认字(2015)第023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旭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