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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书周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书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284号罪犯王书周,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渑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十监区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了(2008)南刑初字第9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书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2012年8月1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王书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王书周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书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书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书周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书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肇艳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