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召民重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辉与原审被告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重字第014号原审原告王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朝,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负责人樊德合,男,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洋,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王辉与原审被告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南召民监字第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中止该调解书的执行。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南召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王辉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2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南召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诉讼中,王辉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对原调解书予以纠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华东审判员  李晓娟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教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