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鹤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管庆平与鹤山市华之星鞋服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庆平,鹤山市华之星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江鹤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管庆平,男,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213。被执行人鹤山市华之星鞋服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启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泽光等24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华之星鞋服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江鹤法执字第764号],依法评估权属鹤山市华之星鞋服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公司内的生产设备(详见拍卖财产清单),评估价为84920元,经两次公开拍卖仍然流拍(第一次以评估价作为拍卖保留价即8492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下调20%即67936元),吕泽光等24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以物抵债,本案申请执行人管庆平没有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本院遂作出(2015)江鹤法执字第764-2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财产以第二拍卖保留价即67936元抵债给吕泽光等24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江鹤法执字第6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