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潢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蔡宗浩与王登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宗浩,王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潢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蔡宗浩,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证件号码413026199105022438。被执行人王登波,男,汉族,地址潢川县,证件号码411526198612163818。本院在执行蔡宗浩与王登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王登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宗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登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宗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胜审判员 邬志江审判员 万 筱执行员 李全胜书记员 方新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新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