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唐某与李某某的婚生女李航由唐某抚养,抚养费由唐某自行承担。现唐某申请执行李航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明文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而子女抚养权不属于强制执行范围,因此,对于唐某的执行申请,应不予受理。现已立案应当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刚审 判 员 孟庆河代理审判员 温建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舒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