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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淄博安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安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97号原告:淄博安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胡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芋安,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军,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安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安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安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淄博安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