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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宋晓辉,刘丽红、宋晓乐、李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宋晓辉,刘丽红,宋晓乐,李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宏,该行员工。被告宋晓辉。被告刘丽红。被告宋晓乐。被告李丹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被告宋晓辉,刘丽红、宋晓乐、李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