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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肖聪与被告宣晓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聪,宣晓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023号原告肖聪,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宣晓斌,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肖聪与被告宣晓斌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秋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晓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聪诉称,2015年9月14日,与被告宣晓斌签订装潢合同,约定10月4日完工,但多次催被告未果,工程期满找不到被告,现请求:1、被告赔偿装潢定金7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7200元。被告宣晓斌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原告肖聪(甲方)与被告宣晓斌(乙方)签订南京品辉简装合同,约定工程当天开工,竣工日期是2015年10月4日,工程总天数20天;工程价款13000元,工程地址是浦口区泰西路2号浦东大厦3407室房屋,委托方式是全包;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天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收取原告装修款7000元。原告称签过合同后被告到9月底才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干了两天,吊顶也没有完全吊好,原告支付的工人工资和工钱,其后就联系不到被告了,房屋内有200元的瓷砖可以从装修款中扣除,要求返还装修款6800元,已造成三个月拖延装修影响了使用,违约金主张1200元。以上事实,有南京品辉简装合同、收据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肖聪与被告宣晓斌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返还装修款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6800元、承担违约金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宣晓斌未应诉答辩,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晓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肖聪装修款6800元、承担违约金1200元,以上合计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宣晓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刘秋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