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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与驻马店市广安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广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审3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保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超,本××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广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城,经理。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5)第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为没收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广安置业有限公司转让土地违法所得2541200元。被申请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广安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