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江被执行人宋丽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81**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丽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22078元扣划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审判员 王佩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卫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