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丁诗岳与陈光明、陈继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诗岳,陈光明,陈继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03号原告丁诗岳,男,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光明,男,汉族,住古田县。被告陈继腾,男,汉族,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诗岳与被告陈光明、陈继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诗岳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陈光明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诗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光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