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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清发与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志云、朱元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发,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志云,朱元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发,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紫云南街3号。法定代表人朱元桃。被执行人何志云,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在雁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元桃,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x大队家属房x栋x单元x房。申请人刘清发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志云、朱元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砌护坡款x元,承担诉讼费1992元,执行费682元,合计x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志云、朱元桃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年福执行员  陈锡凯执行员  滕圣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