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清发与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志云、朱元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发,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志云,朱元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发,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紫云南街3号。法定代表人朱元桃。被执行人何志云,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在雁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元桃,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x大队家属房x栋x单元x房。申请人刘清发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志云、朱元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砌护坡款x元,承担诉讼费1992元,执行费682元,合计x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衡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志云、朱元桃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年福执行员 陈锡凯执行员 滕圣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