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章艳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艳,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241号原告章艳。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被告颜士侠。原告章艳诉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霞飞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艳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62000元,并约定月息。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偿还原告章艳借款16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霞飞学校、颜士��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对原告章艳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和一份欠条。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章)艳女士人民币现金是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无利息,在2016年底付总欠款20%,余款按年利率7.2%计息分四年付清本息,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5.3.5。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欠章艳女士人民币共计是壹万贰仟元(¥12000元),在2015.6月份必须付给,此据。-颜士侠(侠)-2015.3.5。欠条上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原告章艳多次向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催要,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原告章艳与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约定的还款期限虽未届满,但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已不能按合同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提前收回借款。2015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条,确认本息共计162000元(150000+12000),被告应予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艳借款162000元。二、驳回原告章艳其它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缓交),由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徐立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