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华顺与张玉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华顺,张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6号申请人孙华顺。被申请人张玉保。申请人孙华顺与被申请人张玉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玉保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案外人朱某某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苏M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玉保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二、查封朱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苏M车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秀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