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于江与刘静、刘世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江,刘静,刘世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57号原告于江。被告刘静。被告刘世长,系被告刘静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江诉被告刘静、刘世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款5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