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乐春梅与长兴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春梅,长兴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415号原告:乐春梅,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金鼎时代广场1幢7层05、06室。法定代表人:祁国平。被告:祁国平,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春梅诉被告长兴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春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春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秀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