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绍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林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018号原告:绍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勤荣村。法定代表人:蒋科苗。委托代理人:周旭光,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