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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长安区昌海轮胎经营部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061号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昌海轮胎经营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88号北方汽配城B区9排5号。负责人:王中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海国、刘建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昌海轮胎经营部诉被告李林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昌海轮胎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昌海轮胎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月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