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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赵晗申请执行邵宏宇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晗,邵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赵晗,男。被执行人邵宏宇,男。本院在执行赵晗申请执行邵宏宇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5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刘博宇执行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