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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毛文明男汉族与禹城市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明,禹城市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毛文明,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禹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禹城市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依法拍卖,拍卖款已按债权比例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