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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5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娥,王成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22号原告孔祥娥,女,1977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706091243,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开发区驼峰乡范埠村30-20号。被告王成立,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305203837,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乡蒋圩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3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娥诉被告王成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娥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孔祥娥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