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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玲双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宜刑初字第165号罪犯黄玲双,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州市。2015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黄玲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公开宣判。宣判后,黄玲双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作出(2015)河市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送达黄玲双。现(2015)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经查,罪犯黄玲双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黄玲双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