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赵成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28号罪犯赵成杰,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成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赵成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成杰因家庭矛盾打算绑架个体出租车司机李艳杰遂纠集了被告人李小勇、刘兴。经预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选定作案地点后,2011年12月22日7时许,赵成杰指使李小勇以租车的名义将李艳杰骗至延庆县延庆镇孟庄村北农田路上,由在此等候的刘兴将季艳杰从车内拽出,后李小勇、刘兴对李殴打、捆绑,并逼迫李艳杰说出其曾使用假钞一事,对李艳杰进行了录音.按照赵成杰的电话指示,李小勇、刘兴用李艳杰的手机给李母祁红凤打电话,通知李艳杰被绑架,并威胁祁红风不准报警并准备钱财赎人,后二人又从李处抢劫现金数十元、银行卡一个并索要密码,将李艳杰锁入出租车的后备箱内离开。李小勇、刘兴与赵成杰会合后,赵成杰又用李艳杰的手机给李母祁红凤发送短信索要现金12万元。赵成杰系绑架犯罪的提议、组织实施者,从重处罚,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从轻处罚。赵成杰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02.1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赵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成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