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衡阳市春茂化工有限公司与衡阳霖海化工有限公司、付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春茂化工有限公司,衡阳霖海化工有限公司,付雪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28号原告衡阳市春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甘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跃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霖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谭婉,该公司经理。被告付雪青,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春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霖海化工有限公司、付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春茂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霖海化工有限公司、付雪青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案外人阳贵军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环城南路92-98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向阳字第102-002**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春茂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案外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阳贵军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南县向阳镇向氮路186号(建筑面积为85.0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向阳字第102-002**号)的住宅一套;二、冻结被告衡阳霖海化工有限公司、付雪青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