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居从飞与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罗少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居从飞,罗少俭,罗会炎,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财保1号申请人居从飞,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委托代理人魏星,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少俭,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被申请人罗会炎,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被申请人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苏家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罗少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居从飞与被申请人罗少俭、罗会炎、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25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位于忠县忠州镇大渡口工业园区的出让土地【地籍号:ZX101003002XXXX,面积,638.2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311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地籍号:ZX101003002XXXX,面积,9443.80平方米,房地产权证311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地籍号:ZX101003002XXXX,面积,638.2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311房地证2014字第XX号)】。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8日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提供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居从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好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位于忠县忠州镇大渡口工业园区的出让土地【地籍号:ZX101003002XX,面积,638.2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311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地籍号:ZX101003002XXXX,面积,9443.80平方米,房地产权证311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地籍号:ZX101003002XXXX,面积,638.2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311房地证2014字第XX号)】全部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申请。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