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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武汉长鑫机电成套设备有���公司与湖北望阳汽车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鑫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望阳汽车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鑫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望阳汽车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望阳汽车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型号为MW1332B外圆磨床二台,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5.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望阳汽车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MW1332B外圆磨床二台,第一次拍卖价为人民币5.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面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彭继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