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邵长川与古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川,古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717号原告邵长川。委托代理人朱清,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平。本院受理原告邵长川与被告古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长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古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长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邵长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学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