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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贾 航人民陪审员  樊小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