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贾 航人民陪审员 樊小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