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刘晓刚、刘礼信、刘建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刘建红,刘晓刚,刘礼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艳,任该行行长。住所地凤翔县东大街6号。被执行人刘建红。被执行人刘晓刚。被执行人刘礼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诉刘晓刚、刘礼信、刘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5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建红之妻钟某某的银行存款51696.49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