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凯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凯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761号罪犯陈凯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汕金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凯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凯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凯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凯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陈凯城已缴纳罚金六千元。罪犯陈凯城最后一次犯罪的时间是2011年4月27日。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凯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其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但其是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决认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综合进行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凯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