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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倪桂生与杨振华、尹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桂生,杨振华,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财保2号申请人倪桂生。被申请人杨振华。被申请人尹伟。申请人倪桂生因与被申请人杨振华、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尹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5W4**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该车现停放于宣恩县交警大队院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尹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5W4**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秀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