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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许福珊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57号罪犯许福珊,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淄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福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月12日、2010年5月14日、2011年12月31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许福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福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许福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福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福珊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