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蓉辉与长沙熙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蓉辉,杨异华,长沙熙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第348-1号原告胡蓉辉,女,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杨异华,男,汉族,1962年4月19日出生。被告长沙熙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蓉辉诉被告杨异华、长沙熙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蓉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异华、长沙熙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4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胡旨轩自愿以其购买的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7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36层36002号房、36003号房、36004号房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蓉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胡旨轩购买的坐落于于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7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36层36002号房、36003号房、36004号房予以冻结;二、冻结被告杨异华、长沙熙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4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黎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