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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赫章县松林坡白族彝族苗族乡。被告龙某某,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彝族,务农,住贵州省赫章县松林坡白族彝族苗族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自己不愿与被告龙某某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珍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