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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察右前旗宇天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乔小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察右前旗宇天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乔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察右前旗宇天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飞,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乔小娥,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生,个体,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察前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乔小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小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小娥在察右前旗工行向阳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户名为乔小娥,账号为6***,预冻结金额为5362元,现有余额为1139.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冀正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