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字第81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无极县南流乡呈现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013019870318212X。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