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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字第81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无极县南流乡呈现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013019870318212X。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