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锦联项目部与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锦联项目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张达,经理。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锦联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负责人不详。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锦联项目部与通辽禹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5)霍商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认为,申请人系农垦总局直属企业,与申请人产生的纠纷应由农垦系统内的法院青年法庭管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法明传(2008)28号文件规定: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在农垦辖区的民事、商事案件由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本案争议金额为236764.00元,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请将该案移送青年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级相关规定,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商案件管辖文件仅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各级法院。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防水施工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经工程所在地法院解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而且本案不属专属管辖案件,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故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