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刘泽成,总经理。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不详。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5)霍商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上诉人认为,申请人系农垦总局直属企业,与申请人产生的纠纷应由农垦系统内的法院青年法庭管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法明传(2008)28号文件规定: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在农垦辖区的民事、商事案件由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本案争议金额为62万元,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请将该案移送青年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级相关规定,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商案件管辖文件仅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各级法院。本案系一般承揽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承揽合同的加工地、定作地点在霍林郭勒市,合同履行地在霍林郭勒市,而且本案不属专属管辖案件,故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