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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海波、李晓青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海波,李晓青,陈志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81号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严桦,董事长。被告罗海波。被告李晓青。被告陈志坚。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海波、李晓青、陈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罗海波、李晓青、陈志坚的银行存款87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海波、李晓青、陈志坚的银行存款87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殷兵兵人民陪审员  钟 佳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