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行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某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安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拆除被执行人王某某非法占地搭建的活动板房96平方米和简易厨房31平方米,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滨行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在安康市大桥南路。法定代表人廖坤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晏朝辉,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斌,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系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委托代理人左庆春,女,生于1961年1月26日,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监发(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拆除被执行人王某某非法占地搭建的活动板房96平方米和简易厨房31平方米,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金川村二组。其事实理由: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金川村二组村民王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2年5月擅自在安康汉滨区新城办金川村二组(新桂花山庄处)搭建活动板房96平方米和简易厨房31平方米。该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安国土资监发(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搭建的活动板房96平方米和简易厨房31平方米,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金川村二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询问王兴侠、王龙明、潘小虎、王龙平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两份。4.调查报告。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内挂号邮寄送达信件、送达回证、张贴送达照片。7.催告前情况说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听证意见,申请执行人要求拆除的房屋是2012年5月被执行人与左庆春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2013年7月,被执行人与左庆春协议离婚时将新桂花山庄处建房分给左庆春,老桂花山庄处房屋归被执行人所有。申请人要求拆除的活动板房和简易厨房属于农家乐经营用房,是临时设施。王甲是被执行人儿子,但没有与被执行人同住,且申请执行人在对被执行人搭建活动板房和简易厨房查处过程中从未委托任何人代签收任何文书。申请执行人将处罚决定张贴当天,左庆春即到申请执行人单位去找,回来后就住医院了,时间是2015年6月29日。另外,同区域别人的违法建房,申请执行人都不管,为啥要三番五次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听证意见,对王某某违法占地处罚主体是以户主确定的。王某某建房属于自住房,并不是经营用房,且先后三次建房都不办手续,前两次都被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了。本次行政处罚前,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王某某拒收,我局即通知其在供电局工作的儿子王甲来土管局领取,王甲没有委托手续属实。2015年6月18日,我们将处罚决定邮寄送达,但王某某拒收。2015年7月29日,我们才采取以现场张贴方式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联系了村组,但没有人去,故送达证上没有见证人签字。经审查、听证查明,2012年5月,被执行人王某某与前妻左庆春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安康汉滨区新城办金川村二组(新桂花山庄处)搭建活动板房和简易厨房。2013年7月,王某某与左庆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2004年新建房屋归左庆春所有,旧房归王某某所有。2014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上述占地行为立案查处。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通知被执行人之子王甲,将对王某某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向王甲送达。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王某某上述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安国土资监发(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拆除非法占地搭建的活动板房和简易厨房,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金川村二组。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将该处罚决定邮寄送达王某某,2015年6月25日因王某某拒收,该邮件退回。后申请执行人采取现场张贴方式将处罚决定留置送达。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至今,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提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其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地建设属实,申请执行人作为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有权进行查处。但申请执行人在查处过程中,忽视执法中相关送达程序,将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违法送达给没有授权、没有同住的被执行人的儿子,剥夺了被执行人的权利。在被执行人拒绝签收邮寄送达的处罚决定后,虽采取在违法占地处张贴行政处罚的方式留置送达法律文书,但执法人员标注送达时间与被执行人听证所述时间不一致,所提供的张贴图片没有时间记载,送达证没有见证人签字,送达时间无相关证据印证,不能证实其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综上,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明显违法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监发(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建红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