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丽永与朱仁民、高红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永,朱仁民,高红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丽永。委托代理人:边坤,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仁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红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号。代表人:陈克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丽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丽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丽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4892元,由上诉人王丽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逢春审判员 李莎莎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